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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肿瘤医院廉政谈话制度(修订)

发布时间 :2018-06-07 16:29 | 来源:本网

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监督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树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廉洁自律的良好作风,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省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以来重要会议精神,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进一步促进医院职工勤政廉政,不断深入推进廉政建设,为医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二条 谈话目的及原则

(一)工作目的。加强对职工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出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醒,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促进全院职工时时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立足教育提醒,着眼防范;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是坚持有错必纠,注重实效。

第三条 谈话的种类

(一)任前廉政(廉洁)谈话:即对新上任的中层干部在上岗前进行廉政(廉洁)教育谈话;

(二)常规廉政(廉洁)提醒谈话:即对中层及以上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常规性提醒谈话。

(三)信访廉政(廉洁)谈话提醒:即对被举报存在问题但又无法核实,或者已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但是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诫勉谈话的干部进行信访廉政(廉洁)提醒谈话。

(四)职工诫勉谈话:即对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职工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章 任职前廉政(廉洁)谈话

第四条 任前廉政(廉洁)谈话

任前廉政(廉洁)谈话制度是指院纪委、人事科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进行任前廉政(廉洁)教育、廉政(廉洁)监督和规范从政行为的谈话。

第五条 谈话适用对象及方式

适用对象:院党委决定提拔任用或轮岗交流的中层干部。

谈话方式: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 

第六条 谈话的主体与分工

干部任前廉政(廉洁)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院纪委组织实施,人事科协助完成。谈话前,院纪委应根据平时掌握和人事科提供的情况,制定谈话方案,做好充分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院纪委书记对中层干部进行廉政(廉洁)谈话,人事科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 谈话的主要内容

干部任前廉政(廉洁)谈话的主要内容包含:切实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纪守法带头讲政治守纪律,做好廉洁自律,加强民主集中制意识,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

第八条 谈话的实施时间

干部任前廉政(廉洁)谈话一般在任命前进行,对因特殊原因到任前不能进行谈话的,应在任命通知下发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九条 方法步骤

(一)确定对象:人事科及时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提供任职前廉政(廉洁)谈话对象名单及有关情况,协商有关谈话事项。

(二)谈话提纲:谈话前,院纪检监察部门收集有关资料,撰写好谈话内容并送院纪委书记审定。

(三)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与议程,确定记录人员,并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四)及时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

(五)谈话后,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整理谈话记录,经主谈人审阅后存档。

第三章  常规廉政(廉洁)提醒谈话

第十条 常规廉政(廉洁)提醒谈话

常规廉政(廉洁)提醒谈话是指医院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的总体要求,为达到“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目的,在日常工作中对职工进行常规性提醒谈话的办法。

第十一条 谈话适用对象及方式

适用对象:全院职工

谈话方式:采用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形式。

第十二条 谈话内容

结合被谈话人的实际岗位工作,从明确岗位职责、遵守《廉政准则》、廉政(廉洁)风险防控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对被谈话人进行提醒教育和帮助。

第十三条 谈话主体及分工

常规廉政(廉洁)提醒谈话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谈话的方式。分管院领导由院党委书记(或院长)负责谈话;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负责谈话;公派出国(境)人员由分管领导和人事科负责谈话;其他职工则由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谈话。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认谈话人和被谈话人。

第十四条 谈话的实施时间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廉政(廉洁)谈话应在行前完成。其他谈话视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保证一把手对分管院领导的廉政(廉洁)谈话,每年一次;分管院领导对科室负责人的廉政(廉洁)谈话,每年两次。

第十五条 方法步骤

(一)拟定谈话提纲。针对不同职级谈话对象,分别制定主谈话人的谈话内容。

(二)把握谈话主要方法。谈话人在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教育为主、提醒在前、务实有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深入浅出,让被谈话人能够真正领受提醒教育的意义,而不是流于形式。

(三)常规廉政(廉洁)谈话提醒要形成谈话记录,由主谈人和被谈话人分别记录个人《廉政谈话记录本》。

第四章 信访廉政(廉洁)谈话提醒

第十六条 信访廉政(廉洁)谈话提醒

信访廉政(廉洁)谈话提醒是指医院对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经核实确定存在有关廉政(廉洁)从业问题的职工,或者经核实无法确定存在问题,但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提醒的职工,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及时打招呼提醒,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的一种形式。

第十七条 谈话适用对象及方式

(一)谈话适用对象

1.通过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经核实确实在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职工。

2.通过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经核实无法确定存在问题,但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提醒的职工。

3.其他需要实施提醒谈话的职工。

(二)方式

谈话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如需要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形式。

第十八条 谈话内容

(一)有针对性地询问和了解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如个人工作简历、职责分工等);

(二)直接指出信访反映或其它渠道发现的有关被谈话人的问题;

(三)对被谈话人进行教育提醒和帮助,要求其正确对待群众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认真整改;正确对待组织谈话,领受组织爱护,接受组织教育,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谈话主体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信访廉政(廉洁)谈话提醒工作由院党委牵头,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党委纪委共同谈话的方式。

科室主要负责人由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和纪委书记负责谈话;科室副职由分管院领导和纪委书记负责谈话;其他职工则由院纪委书记与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或所在党支部书记)负责谈话。

第二十条 谈话的实施时间

信访廉政(廉洁)谈话提醒一般应在初查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方法步骤

(一)拟定谈话提纲。明确谈话对象、谈话人和谈话时间、地点、工作安排,制定有关安全防范措施。针对不同职级谈话对象,分别制定主谈话人的谈话内容,要求直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谈话。

(二)通报被谈话人所在科室的分管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

(三)通知被谈话人。由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直接通知被谈话人本人(不得由他人转通知或告知)。

(四)做好谈话场所准备。谈话场所应设在具备安全防范条件且保密的场所。

(五)谈话要求。谈话人应熟悉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情况,明确重点,把握谈话主要方法,坚持“沟通思想与警示教育相结合、查违纠错与认识问题相结合、了解情况与促进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六)信访廉政(廉洁)谈话提醒要形成谈话记录,经主谈人审阅后存档。

第五章 职工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 职工诫勉谈话

职工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的医院职工,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谈话适用对象

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的医院职工。

第二十四条 谈话实施主体

诫勉谈话由人事科组织实施,院纪委协助完成。中层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分管院领导进行,必要时由院党委主要领导进行;其他工作人员的诫勉谈话由人事科科长会同科室负责人进行,必要时由分管院领导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        

对通过信访举报、案件调查、干部考察、效能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渠道发现存在下列不良反映之一的医院职工,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工作消极,得过且过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部署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不切实际,虚报浮夸,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科室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思想意识差,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六)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达到或超过30%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二十六条 方法步骤

(一)谈话程序

1.人事科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院纪委提供的有关线索,或按照有关领导的批示要求,拟定诫勉谈话对象和内容,并提出实施意见,报院党委审核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人事科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地点等通知谈话对象。

2.谈话对象在接到谈话通知后,要按照谈话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准备,并在谈话时就自身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向组织作出解释和说明。

3.诫勉谈话时,谈话人要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并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就存在的问题或错误提出改正措施。

4.对谈话中消极应付,不愿说清有关问题的,报院党委依据调查结论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5.诫勉谈话要形成谈话记录,经主谈人审阅后存档,有关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向院党委汇报。

(二)督促整改

人事科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及时向院党委报告,并根据院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做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结果运用

职工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及相关材料,由人事科留存,作为诫勉谈话对象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被诫勉干部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半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第六章 谈话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谈话注意事项

(一)信访廉政(廉洁)谈话提醒、诫勉谈话要注意保证场所安全,防范突发情况。对谈话内容、谈话对象、线索来源、记录材料等要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此类谈话安排的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如果被谈话人是女同志,要有女同志协助配合。

(二)注意遵守回避规定。谈话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谈话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与本次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与被谈话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问题公正处理的均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不得参与谈话相关事项。

(三)廉政(廉洁)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四)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肿瘤医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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