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医保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医保服务

福州市参保人员医疗费在统筹基金支付时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 :2013-07-05 10:00 | 来源:本网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筹基金支付时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年度内(11日至1231日)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在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依住院次数的增加而递减,首次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在二级及其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6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每次递减200元,直至降至零止。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附件下载: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