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人社保[2016]14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州市2016-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经研究,2016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保费标准确定为91.3元/人·年(个人缴费65元/人·年不变),起付线(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至12万元,保额由20万元提高至22万元(从2017年起,保额每年再增加1万元),理赔比例为90%。
2016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保费标准确定为29.01元/人·年,由统筹基金支付。赔付范围为一个参保年度内因患大病发生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保额由10万元提高至16万元,理赔比例为50%。
2016年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在榕高校大学生保费标准确定为29.01元/人·年,由统筹基金支付。赔付范围为一个参保年度内因患大病发生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实行分段赔付:5万元(含)以内的,理赔比例为60%;5-15万元(含)的,理赔比例为70%;15-25万元(含25万元,仅限患恶性肿瘤或白血病),理赔比例为80%。
特此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