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肿党〔2019〕55号
各科室:
为进一步强化医院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医疗行为,持续改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1998年6月26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卫办发〔2013〕49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以及《福建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修订)》(闽卫监[2009]141号)、《福建省医疗机构专项整治“红包”和回扣工作方案》(闽卫医政函〔2016〕453号)、《福建省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卫医政函〔2018〕92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院党委对《福建省肿瘤医院医德医风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医德医风管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肿瘤医院医德医风管理规定
中共福建省肿瘤医院委员会
2019年7月23日
附件
福建省肿瘤医院医德医风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红包”,是指医院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回扣,是指工作人员在设备、药品、耗材等物资采购使用或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收受的商业贿赂,包含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支出的费用等。
第四条 医院医德医风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科主任全权负责本科室医德医风管理。科主任是科室行风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对本支部行风工作负有教育管理责任。主诊医师对本组医师的医德医风负有直接责任,医务人员因医德医风违规违纪被医院查实的,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全面落实医患协约书签订制度,并纳入病案管理。党办、纠风办定期开展医患协约书抽查,医院聘请社会监督员督导以及其他行风督导,检查督导情况列入科室(主诊组)质控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加强病人满意度回访工作,院服务中心对病人开展服务回访,“住院治疗期间医务人员是否收取红包”作为专项重点询问。对“红包”、回扣投诉,由党办负责核查。对涉嫌党政纪处分的线索,转医院纪检办公室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七条 服务中心病人回访、来信来电来访投诉、院内专项检查督导等发现的医德医风问题经核实处罚后记入本人医德档案,在晋升、晋级、提干等方面均受影响,同时影响个人和科室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 上级部门转办、社会监督员督导发现的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不良事件等对医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经核实处罚后,在第七条的原则下,还将按照《福建省肿瘤医院临床、医技科室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福建省肿瘤医院职工年度考核及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实施方案》从重处理,追究科主任及主诊医师管理责任。
第九条 严格执行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医院工作人员在行使职业和职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红包”、回扣。对收到的“红包”、回扣应当场予以回绝;对一时无法拒收的“红包” 、回扣,应在24小时内上交院党办,或替患者缴纳医药费用,并及时告知患者或家属。逾期不上交的,视同违规收受“红包”。
第十条 对匿名投诉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或其他医德医风等问题细节不清、未能查实的,对当事人进行提醒谈话。
第十一条 对实名投诉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或其他医德医风等问题,内容具体、细节明确,因条件所限一时无法查实的,根据调查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理:(一)廉政约谈;(二)全院通报批评;(三)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四)行风告诫,扣主诊组质控分,并记入个人医德档案及职称聘任表格;(五)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六)在巡视巡察或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现的,一律按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凡收受“红包”、回扣者,在规定时限内未退还或上交医院有关部门,经查证属实,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依据《福建省医疗机构专项整治“红包”和回扣工作方案》(闽卫医政函〔2016〕453号)进行如下处理:(一)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并给予其10倍罚款;(二)与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医德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2年;(三)收受“红包”、回扣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执业医师法》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医师活动或直接给予解职待聘、解聘处理;(四)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金额巨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工作人员索取“红包”、回扣的,一律按情节严重处理。
第十三条 一年内,被反映收受“红包”、回扣的科室与个人累计2起(含2起)以上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优评先,主诊组及当事人下一季度奖励绩效降至全院最后一等;累计3起(含3起)以上的,约谈科主任限期整改,当事人调整岗位,取消科室主任、主诊组及当事人下一季度奖励绩效;累计5起(含5起)以上的,科主任行政职务降级,当事人调整岗位。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是医院收入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违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10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扣罚科室及个人奖励绩效,当事人按第十二条规定追加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服务态度好、廉洁行医、拒收“红包”、回扣、广受病人赞扬的科室和个人,按照《福建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修订)》加分并记入医德档案库,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相关规定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日期起施行,原规定相应予以废止。